Page 134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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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一是司法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观念;二是权力主导型的诉讼流程忽视了当
事人的诉权;三是办案机关的有罪思维直接决定了侦诉审三方与辩方诉讼力量的
严重失衡。正如陈卫东教授所言,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
根源在于诉讼观念的缺失。诉讼观念的缺失导致这一制度一直处于萌芽状态,未
有实质性发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不利于保障人权、实
现程序正义。因此,在法治中国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从实践
出发,着手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并将诉讼观念注入每一道程序之中,
边探索边总结经验,以实现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目标。
(二)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设计
1. 类型区分:职能管辖权异议和审判管辖权异议
基于司法体制的差异,大多数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管辖”仅指审判管辖,这
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者认为侦查和起诉环节只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审判才是实质
意义上的诉讼。与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单一管辖类型不同,我国刑事诉讼管辖
类型有两种,即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与此对应,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也应分为
职能管辖权异议和审判管辖权异议。职能管辖权异议主要是针对享有侦查权的机
关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在我国,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中国海警局、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部门以及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但是诸
如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对某些特殊类型案件也享有一定的侦查权或调
查权,因此,我国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权都
可以成为职能管辖权异议的对象。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秘密性及我国的现实国
情,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负责的案件发生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基本不存在,
所以二者可予以排除。另外,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管辖权异议都是针对公检法三机
关所提出的,虽然样本地域范围仅限于安徽省,但是也反映出一定的普遍性。对
于审判管辖权异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对案件
受理的权限划分;其次,我国审判管辖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和专门管辖;最后,审判管辖权异议的范围应限定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
管辖之中,专门管辖不在此讨论范围。值得重视的是,指定管辖能否成为异议对
象还有待讨论。
2. 申请主体: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国外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主体,总体来看有被告人、检察官两大类。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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