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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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被告人享有管辖异议权是各国公认无争议的有权主体,如英国刑事案件中的被告
               人可以在刑事法院宣读起诉书后就起诉书的内容提出管辖权异议;域外的检察官
               并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范畴,其与被告人一方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因此,检察

               官也具有管辖异议权。回归本国,我国的检察机关同法院一样划归到国家司法机
               关,其工作人员也称为司法工作人员,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追诉权,检
               察官依职权履行职责,如若赋予其管辖异议权实质上是自相矛盾的。因此,在我
               国依法享有管辖异议权的主体应有以下三类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自诉案
               件的被告人,都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司法机关(监
               察机关)的侦查(调查)、追诉、审判活动时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而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中的一方,理应享有权利去保护自身的诉讼利益。换句
               话说,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天生弱势地位,法律应赋予其更大范围、
               更强有力的权力与司法机关的公权力平等对抗,从而追求一个符合公平正义的裁
               判结果。因此,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管辖异议权是公平审判、程序正义的应
               有之义。

                   被害人、自诉人。不同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
               去追诉犯罪,捍卫国家利益和受害人利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虽然也是诉讼主
               体之一,但获得的关注度相对较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当其认为

               司法机关无权管辖案件或管辖不当时,被害人有权向相应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
               以防止司法机关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来说,案件是由
               自诉人亲自起诉到法院,不存在第三方介入,因此,一般情况下自诉人不会提出
               管辖权异议。但如果自诉案件涉及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情形,因非出自本人意
               愿,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所以在此类情形下应当赋予自诉人管辖异议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通常情况下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委托的律师,其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与职业素养,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应当赋予其独立的管辖异议权。辩护人是构建刑事诉讼管

               辖权异议制度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尤其是在我国公民权利意识还有待提高的当下,
               赋予辩护人独立的管辖异议权确有必要。诉讼代理人作为被害人一方的权利主张
               者,理应基于同样的理由享有独立的管辖异议权。
                   最后,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应享有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问题,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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