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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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5. 异议受理机关:原涉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终局裁决
                  鉴于域外的管辖权异议仅针对审判管辖权异议,所以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通常是向法院提出,且一般情况下是向正在审理的法院提出,如美国、法国和德

             国。我国的管辖权异议类型除了审判管辖权异议,还有职能管辖权异议,所以我
             国在制度设计中异议受理机关也要分类型考虑。当事人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直
             接最便利的做法就是向正在办理案件的机关提出,但基于“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
             法官”的理论原则考虑又显得有失偏颇,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管辖权异议制度多年来为人所诟病的主要原因。综合考虑,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
             异议的受理机关应分情况对待:首先,对于职能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在侦查阶段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由原侦查机关的上级侦查机关受理审查管辖权异议并作出处

             理;但基于便利原则,当事人方也可通过原侦查机关向上级侦查机关提出。重要
             的是,职能管辖权异议经由上级侦查机关审查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得复议。
             其次,对于审判管辖权异议,如法国有“中间判决”模式处理审判管辖权异议,
             我国的审判管辖权异议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决,但此裁决可以上诉,
             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决为终局处理。

                  6. 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效力:中止程序为原则
                  单就当事人方申请管辖权异议这一诉讼行为的效力问题,域外国家一般都是
             暂时中止诉讼进程,特殊情况下如法国在侦查阶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由于侦查

             工作的时效性诉讼程序并不暂停,继续进行。反观我国,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
             效力也应起到中止诉讼程序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管辖权异议,维护程
             序正义;但在侦查阶段,我国也应基于查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紧迫性,即使当事
             人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会继续进行侦查活动,但前提是侦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
             否则将依照程序违法对侦查获取的相关证据予以排除。

                  7.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有错必纠当
                  管辖权异议由相应的机关受理后,经过审查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无非有两种:
             一是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则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管辖。二是受理机关

             认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则依法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在国外,如俄罗斯还规定
             一种处理结果,即管辖权异议成立,当事人后续同意仍由原法院审理案件,原法
             院可继续审理。刑事案件毕竟不同于民事、行政案件,既然当事人已经提出管辖
             权异议,不论是基于无权管辖还是管辖不适当,都表明了原管辖机关可能存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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