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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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上已经考虑到诉讼便利的因素,如果将“诉讼便利”贸然作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理由,则可能会引发许多程序冲突,不利于诉讼程序顺利开展。基于以上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理由应分为五种情形:

                   无权管辖,即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无法律依据。如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
               关和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划分,二者互相管辖了本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
               违反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错误行使管辖权。
                   当事人方对司法机关的指定管辖存有异议。在我国,指定管辖多发生在贪污

               贿赂案件之中,为了避免地方保护,司法机关往往对此类案件采取异地管辖做法,
               不得不说,这一做法对公正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有一定成效,但赋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等主体管辖异议权与指定管辖并不冲突,反而更有利于公正审判案件,查

               清案件事实真相。
                   法院法官需要全体回避。我国目前仅有法官个人回避制度,涉及法院“整体
               回避”问题并未作出规定,但如“李庄案”“王成忠案”都提出过法院整体回避
               的要求,却均被法院以无法律根据一一驳回。实际上,法院整体回避的情况确实
               会出现,正如有论者谈到应将现有回避制度与将要构建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

               度加以协调,即现有回避制度侧重于当事人与个别司法工作人员的关系而加以保
               留,全体法官回避是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将后者视为管辖权异议的一
               种情形,此建议可以很好地融合两种制度的优势,全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媒体报道、社会舆论的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将此情形作为变更
               管辖的理由之一,媒体报道、民意舆论的导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给办案机关带
               来一些压力,这是毋庸置疑的。在我国,客观来讲,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生
               活的普及促使公民惯于借助网络平台表达观点,但是因为网络公共秩序缺乏行之
               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所以经常会发生一些因网友言论过激而逐步形成的“网

               暴”现象。网络传播力度是超乎想象的,因此,当公民因为一些案件碎片信息而
               形成一种意思表示,层层累加,确有可能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办案的整体进度与方
               向,此时赋予当事人一方管辖异议权是避免民意不当干预司法的有效举措。

                   作为兜底而存在的“需要变更管辖的其他特殊情形”。法律规定不可能事无
               巨细,因此还需要设定一个“未知情形”,以防日后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之下的
               特殊情形出现时于法无据,但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情形下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必须经
               过更加严格的审查方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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