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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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1. 集中管辖制度在立法层面缺乏依据
确保刑事管辖制度改革应当在现有法律之内运转,是这一举措顺利进行的根
本基础与保障。学界对集中管辖的合法性讨论尚未达成一致,存在肯定与否定两
种意见。主张集中管辖存在合法依据的学者认为,指定管辖分为个案指定和类案
指定,而集中管辖制度则当然属于后者,“集中管辖实质上就是指定管辖的制度
产品,是指定管辖后的一种管辖变更方式。”而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乃是个案指定式,目前的类案集中显然是突破了指定管
辖的应有界限,被集中的案件管辖已经在事前确定,不符合指定管辖事后调整性
的特征,集中管辖架空了地域管辖,是对法定法官原则的严重背离。
就同级移送集中管辖型而言,显然无法从现行《刑事诉讼法》找到正当依据,
这种类案移送的方式是基于上级法院的监督或者“领导”地位实现下级管辖权的
整体移转。此外,无论是指定管辖,还是提级管辖,都是对法定管辖之变通,此
种诉讼行为都必须有法定书面文件——裁定或决定才能实现,而同级移送并没有
做出任何有效性的书面文件,显然不符合诉讼行为“程式”之要求。而对上级指
定集中管辖或提级管辖来说,虽然严格采用法律规定的个案指定或提级,也同时
移交了指定管辖决定书或提级管辖决定书,符合“程式”之要件,但就制度创设
目的而言,其同样违背了指定管辖或提级管辖的应然定位。以上两种管辖变更方
式是对法定管辖制度的变通,其应当作为管辖制度的补充而存在,不能“反客为
主”,只有在个案的审理无法实现公平正义或者法院审理存在严重阻碍时才能启
动,否则可能损害原有制度的稳定性。即使对特殊类型的案件采取“一案一指”
或者“一案一提级”实现间接集中管辖,却因为其案件数量过于庞大,导致补充
制度的适用冲击了原有法定管辖体系,依然存在舍本而求末之嫌。
2. 集中管辖规范位阶过低
明确“探索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司法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
纲要(2019—2023)》,但该纲要属于“两高”工作文件,可以肯定的是,其指
导意义要大于规范意义。该文件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各级法院深化改革,为法院工
作提供大致的方向,不能作为制度创设或变更的合法性依据。而各基层或中级人
民法院进行的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依据的是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在各地高
院发布的相关意见或实施办法中,都提及改革文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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