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P. 142

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各地不顾实际情况盲目挂牌或设立专门审判庭,使得本身数量不多的知识产权类
             等特定案件分散于各专门法庭,无法形成集中效应,违背了集中管辖制度设立的
             初衷,过多的法庭也使得人员编制、审理时间等有限的司法资源白白流失。如果

             同一地区设置过多的专业审判庭集中审判案件,会造成诸多消极影响,法院“无
             案审理”的情形也会因为集中管辖过于密集而重现。
                 (二)刑事诉讼集中管辖制度完善的路径
                  1. 在立法层面确立集中管辖制度

                  随着知识产权类犯罪、环境保护类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逐渐增多,
             传统的管辖制度在应对上述犯罪时不科学、不合理问题突出,难以适应诉讼环境,
             加之各地都逐步推进集中管辖的试点,为集中管辖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相当意义上

             的经验。应当肯定的是,各地集中管辖实践不一带来的消极影响无法消磨该制度
             本身的独特优势。目前集中管辖制度最致命的缺点就是无法从现行法中找到存在
             的依据,因此,应当在立法层面增设集中管辖,完善目前的刑事案件管辖制度。
                  《刑事诉讼法》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中有关集中管辖的相应条款,即在
             管辖一章增设条文“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

             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刑事案件。”首先,批准基层或中级
             人民法院享有集中管辖的权力应当归属最高法。由于集中管辖突破了地域管辖的
             限制,所以赋予个别法院集中管辖权应当谨慎,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查下级法

             院集中审理案件的地域范围和种类,适当限制跨区域审理刑事案件法院的数量,
             以防出现法院过多而无案可审的现象。其次,最高法可以依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
             况确定集中管辖的法院。由于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地区的情况较为熟悉,且目前集
             中管辖的试点基本上都是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推进。另外,高级人民法院由于层
             级较高,便于宏观上调整各中层或者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案件的地域范围。再次,

             跨区域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基层人民法院,这也是
             考虑案件分配数量和案件审理难度的因素。如果只赋予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案
             件的权力,对于一些涉及较多地市的环境保护类犯罪案件,如污染流经各区县的

             河流、盗挖涉及多个区县的矿产等案件,可能会存在协调不便的困难,而有些案
             件可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由基层法院审理受到当地政府的干扰,而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可能会大大减少这种因素的阻碍,实现案件的独立审判。最后,跨
             行政区划审理案件而不是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前者是集中管辖制度的核心,而



             128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