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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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罪所得罪,但行为性质的改变并不影响追诉时效的适用。该案发生后,A 县公安
机关就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以事立案侦查,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虽
然立案侦查之时尚未锁定犯罪嫌疑人唐某,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行为和唐某的
逃避侦查行为符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条件,因此本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由此
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以人立案或者以事立案的争议问题。
(三)追诉时效延长制度中“逃避侦查”的解释
司法实践中对“逃避侦查”存在不同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逃避侦
查”的认定,应该仅限于行为人采取积极主动的,并且明显导致侦查机关侦查工
作无法开展的逃避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绝供述犯罪事实,以及那些客
观上没有实施积极逃跑或者采取隐匿、躲避或者干扰妨害证据的行为,侦查机关
立案后,受制于侦查技术、侦查力度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案件未能侦破,长期搁置
导致案件经过最长追诉时间才破获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避侦查。第二种观
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追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时,仍未主动归案的,就可以认定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对该行为人所犯之罪
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这种观点也普遍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第三种观点认为,
“逃避侦查”不应当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被立案侦查或者法
院受理,比如当行为人不知道自己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那么只要过了追诉期限
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就
不会逃避侦查,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可能无法到案。
(四)追诉时效制度中“被害人控告”的实践分歧
1997 年刑法为平衡国家刑罚权与私人权利,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防
止有罪不究,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了第 88 条第 2 款。即“被害人
控告”而司法机关未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此款规定在理解适用上存在
认识分歧。其中,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标准如何把握,是否必须有明确的犯罪嫌疑
人,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
司法机关控告具体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侵害行为,并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才可以认定为被害人提出有效控告。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
司法机关控告他人对自己实施了侵害行为,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即可认
定为被害人提出有效控告。实践中,部分案件中的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时,被
害人并不知晓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法律不能苛求于被害人实施超越自身能力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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