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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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然以民事诉讼等各种途径告诉司法机关,但其主观上并无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意识。同时,有一些陈年旧案,即使在案发后司法机关以事立案后即开展侦查,
             但侦查的结果往往都很有可能无从知晓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案件要苛求普通

             民众的刑事控告必须明确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显然是强人所难。被害人向司法机
             关报案的行为,当然地包含了控告他人对自己实施了侵害行为的意思表示。虽然
             受限于客观因素,被害人不明知侵害者的具体身份,但也不违背刑法第 88 条第
             2 款的规定。这种情况如果将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控告方式作为延长追

             诉时效的方法,司法机关在认定某一案件超过追诉时效时,需要核查该案件是否
             曾经在全国的某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会极大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
             量,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为有效发现并打击刑事犯罪,部分刑事案件中被

             害人囿于非主观因素,即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确实无从知晓犯罪分子,而又
             提出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认定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有关刑事诉讼时效的性质问题、跨越新旧两部刑法的诉讼时效计算、犯罪嫌
             疑人逃避侦查的审查、被害人近亲属控告的认定等问题的讨论和热议一直都没有
             停息,不同层级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甚至就同一案件的处理也会存在截然不同

             的理解。虽然法律对超过最长追诉时效的案件确立了核准追诉制度,并将其作为
             补充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亟须对上述争议规则进行权威的解释并达成统一意见,
             或者以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确定统一的司法尺度和标准,确保司法机关精

             准打击犯罪,既能做到对犯罪分子依法惩处,又能维护司法统一和权威,以此回
             应社会公众的积极关切,营造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
             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刑事诉讼超期审判救济机制的完善


                 (一)强化认识程序正义之于审判的重要意义
                  对于审判期限的程序价值,首先,不可否认审判期限也是保障结果公正的一
             个重要因素。对于这一结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期倒挂”现象能够说明,因

             超期审判造成受审者超期羁押的案件也是例证。同时,也不可否认审判期限在保
             障程序的顺利进行,促进人们对结果的公正感方面有其独有的价值。审判期限体
             现了程序自身以及程序作为工具所具有独特意义,也即审判期限所承载的程序价
             值理念是综合性的。综合平衡的程序价值理念兼顾程序本身及其与结果之间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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