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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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不核准追诉案”的法律要旨即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内未发现……犯
               罪嫌疑人,应当受追诉期限限制。”在理解“立案侦查以后”时,不能只强调形
               式而忽视实质,机械地认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进行立案,也不能片面地认为

               只要立案即可,而不考虑是否有确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综合全案进行分析判断,
               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对该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有一定证据指向特定
               人员时,仍然应当适用该款的规定。因此,上述案例中,A 县公安局于同日以王
               某车辆被盗为由进行立案侦查,虽然是以事立案,但不影响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

               追诉时效的认定。
                   (三)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从刑法设置追诉时效制度以及对时效制度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其核心要义

               是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在于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目的、完成刑法任务,同时
               又能唤醒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实现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人权,以维护
               法律之相对稳定性。“逃避侦查”的本质在于犯罪行为人不愿意修复被破坏的社
               会关系,其关键在于实施了不被追诉的行为,其前提在于司法机关已使犯罪行为
               处于被追诉状态,同时具备主观上逃避意图、客观上有逃避行为、逃避发生在立

               案侦查后三种情形,犯罪行为人的相关行为将不能对抗刑法关于诉讼时效之规定。
               行为人逃避侦查或逃避审判的客观表现足以表明,其在实施犯罪以后的主观心态,
               反映其具有抵触性和对抗性,因此法律便设置更长的时间对其所犯的罪行予以追

               究,通过追诉时效期限也对其他犯罪的人起到指引作用。因此,在犯罪嫌疑人逃
               避侦查或审判期间,暂停对其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进行计算。同时,不能简单将
               “以人立案”或者“以事立案”作为认定“逃避侦查”的标准,这里的“立案侦
               查”不应局限于“对人立案”及“对事立案”。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可能没
               有办法立即锁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这时不能因为侦查机关怠于侦查或因行为人

               的反侦查能力强而让行为人逃避法律的追究。
                   (四)部分案件不知晓犯罪分子也可能具备被害人控告条件
                   一般来说,刑事控告不仅要明确犯罪事实,还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具体的人。

               按照文义解释,被害人进行控告的前提是必须知道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将具体犯
               罪嫌疑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告诉司法机关,并请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
               事责任。但司法实务中发生的部分案件,被害人往往受限于自身学识、经验等因
               素影响,不明知自身合法权益是否遭受不法侵害或遭受的不法侵害涉嫌犯罪,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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