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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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系,充分考虑程序本身的价值,兼顾程序对结果的影响。这种考虑使因超期审判
               的受审者有机会参与到相应程序中,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争取权利、维护
               利益,为规则体系“should be”与“could be”之间留存了更具现实意义的空间,

               使理论本身更完整、更富有弹性。将其用于应对超期审判违法问题,综合性的程
               序价值理念合理关注被现行立法疏忽的程序违法问题,对受审者获得救济的需求
               有所考虑,并能为程序违法行为的责任后果提供理论支撑。故此,有再次提倡并
               运用该理论的必要性。这种综合的程序价值理念除关注刑事诉讼中的“事”之外,

               同样关注刑事程序中的“人”。人从来都是目的,利益主体参与程序并自主行使
               权利正是程序正义的灵魂所在。综合平衡的程序价值理念肯定受审者的主体地位
               和人格尊严,关切受审者的程序需求,通过对程序违法行为的回应彰显程序价值、

               培育司法公信、塑造司法权威,将程序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重要的是,采取综合的程序价值理念能对程序不正义作出适当的回应。如果
               程序只规定要怎样,但避而不谈不这样会怎样,那程序就会有所偏废,本身存在
               合理性的欠缺。综合平衡的价值理念首先肯定了程序对结果的实质影响,在关注
               结果的同时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承认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在应对

               超期审判及其他程序违法问题上,基于对程序的关注和对程序价值的肯定,即便
               是轻微程序违法,也应有所规制并规范相应主体的权责。其次,超期审判违反了
               官方行为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超期审判因违背程序的这一“内在的道德

               性”,也因此产生相应责任的依据。这是一种“原因—结果”的责任思路,即因
               为实施了超期审判程序违法的行为,违背了诉讼程序中的“内在道德”,因而产
               生相应的“道德责任”。如此便为权利设置了出口,为责任找准了依托。将这一
               理念贯穿审判期限立法、司法、执法的始终,实务中超期审判问题或将大部不复
               存在。

                   (二)分类采取措施应对超期限审判违法问题
                   超期限审判是轻微的程序违法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可体现为仅超审限违法、
               超审限违法与其他程序违法竞合、超审限违法与超期羁押竞合的不同情形,分类

               采取措施予以应对更有利于纠正违法行为,也更有利于维护被告人权益。
                   对于仅超期限审判的违法问题,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范被告人可采取的救济
               手段,其也没有其他动力提出上诉或申诉,几乎只能是默认的“哑巴亏”。但对
               裁判者的这一违法事项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纵容任其发展。对于这种单纯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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