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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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为,要求被害人在控告时必须指出具体的侵害行为实施者。被害人明确告诉司法
             机关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请求追究他人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为其
             合法权益提供更大的保护。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司法机关反

             映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犯罪事实时,无论是否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
             事责任,均可认定为被害人提出有效控告。

                 三、对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疑难问题的回应


                 (一)追诉时效适用从新原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一般而言,法律规则适用原则是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解
             决的核心问题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问题,属于程序法范畴,应坚持程序从新原
             则。司法实践中,对于 1997 年刑法生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 1997 年刑法第

             88 条规定的两种法定情形(逃避侦查或审判和被害人提出控告)发生在 1997 年
             刑法生效之前,尚未超过追诉时效的,根据 1979 年刑法第 77 条决定是否适用无
             期限追诉时效规则,即“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旧
             法第 77 条的规定”。对于 1997 年刑法生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 1997 年刑

             法第 88 条规定的两种法定情形(逃避侦查或审判和被害人控告)发生在 1997 年
             刑法生效之后,尚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应当适用 1997 年刑法第 88 条规定。犯罪
             行为发生在 1997 年刑法生效之后,适用新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这也正是“不

             法关联性消逝说”的内在意蕴,即“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正当性依据在于,已经
             实施的罪行在经过特定时间后即被立法者推定为与当下社会再无关联的历史事
             件,不能再被视为刑事不法,故不得再据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追诉时效中以人立案或者以事立案并行不悖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立案方式,既包括以人立案,又包括以事立案,两者互不

             矛盾,均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得以支撑。换言之,两种立案方式的支撑依据均
             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得以寻觅。刑事诉讼法第 88 条规定的“立案侦查以后”应
             理解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

             对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
             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之日起。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只要发现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一般都会立案侦查,即使无法确定犯罪
             嫌疑人。最高检 2015 年发布的第 6 批指导性案例中“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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