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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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序性违法行为”,只能以“程序性制裁”的方式,来追究违法者的程序性法律责
任。当下,通过“宣告无效”来制裁法官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做法,已经成为各国
普遍采纳的追究程序性法律责任的方式。在超期审判问题上,更宜将“宣告无效”
理解为“宣告非法”,因无效所产生程序重来的效果不能对受审者实现救济和弥
补,甚至会使本就拖延了的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延迟,而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直接
针对违反程序的行为,所要维护的是诉讼程序不可违反的尊严。“宣告非法”与
“宣告无效”不仅有着相同的积极效果,还能避免程序重来的弊端,并能彰显刑
事程序法律责任对诉讼程序尊严的维护。
操作上,经由人民检察院的程序监督可适度回应该程序违法问题。这源于人
民检察院监督职权的应有之义,并且人民检察院也有一贯的监督经验可以借鉴,
此种监督亦能产生积极的预防效果。一方面,对于尚未审结但已超审限的案件,
可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防止危害持续扩大;另一方面,如案件已经审结、超
期限审判已是事实,通过检察监督可强化违法主体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认识,对预
防类似行为的再发生有积极的意义。为使该原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能更好地
落到实处,可细化当下立法,具体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超期审判违法问
题有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并明确具体监督方式。在规范上可参考 2021 年 8 月
生效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117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
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可
以提出检察建议。”同时明确提出检察建议的具体方式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或“宣告非法”。这虽然是关于民事诉讼监督的规则,但其中的违法类型与刑事
诉讼情形类似,监督理念与刑事诉讼法理相同,采取类似的规范在实现监督可行
性的同时还能保证立法的统一性和连贯性。
对于超审限违法与其他程序违法竞合的情形,既要激活《刑事诉讼法》第
238 条、第 253 条的适用空间,又要强化人民法院监督职权的行使。对于前者,
要回归认识法条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意义。
其中的“公正审判”不同于“正确审判”。在立法沿革中,将 1979 年刑事诉讼
法所述之“正确审判”替换为 1996 年版的“公正审判”,体现了立法者将该两
个法条置于诉讼程序而非诉讼结果中考量的用意。正确审判的同时也要求程序上
的公正。既然超期限审判是程序上的不公,将其解读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
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进而允许重新审判没有逻辑上的问题。也就是说,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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