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事业单位档案数字化管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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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纸质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证据链;加工过程中不过度处理数字图像,尽量保持原貌等。档案缩微复制品的
法律效力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就得到明确认可,2006 年
的发布的关于缩微品的强制性标准就对规范缩微品制作与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但在档案数字化工作大力推行,数字化副本大量产生的当下,这些数字化副本的
法律效力问题尚无法律条文认定,也没有专门的标准来规范、保障其管理和应用。
可喜的是,在 2019 年 10 月提请审议的档案法修订草案中,已经建议增加了档案
信息化部分,其中就包括保障“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安全保存、有效利用,以及
保障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此后,如何建立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各方面保障,
来具体规范、管理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的产生与保存过程,依然任重道远。
2. 著作权和隐私权问题
档案部门所藏的纸质档案浩如烟海,见证了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方面面,其中
部分档案本身就涉及著作权。在数字档案馆建设与使用过程中,档案信息的传播
更加便利,也更难控制利用者的使用权限,这个过程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也
更加突出。从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开始之初至今,其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就一
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关于档案数字化副本的法律性质,本世纪初曾规定,将已
有作品转换成为数字化制品,实际上属于复制行为,数字化只是“物质载体发生
变化”。虽然这一规定在 2003 年就已废止,但“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使用了“档
案数字复制件”的说法,说明此时依然认可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因此在要求
数字化副本替代原件使用的当下,对有著作权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时,依然面
临各种风险。一是数字化权,即档案馆在数字化前是否要有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
虽然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公务文书、事实汇编等四类档案
不受版权法保护,但档案馆所藏的一些档案如科技类作品,例如工程图、产品设
计图不在其中,此外档案馆还存有一些购买、捐赠或寄存的档案。档案部门在对
这些档案进行数字化时若未取得许可,都可能对后续使用造成隐患;二是这些数
字化副本的网络传播权。法律规定国家档案馆有权“合理使用”档案信息,但在
数字档案馆场景下,档案信息资源使用的场所、对象、方式都有限制,例如网络
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就限制了只有在国家档案馆内,才能不经版权人许可提供利
用。这样一来,利用者在利用这部分档案时依然受空间限制,很难通过网络远程
获取。此外,在档案数字化以及数字化成果的传播和使用时,还可能触及隐私权
问题。特别是当前数字档案的传播范围扩展到了虚拟空间,网络隐私权问题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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