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8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

            岗作业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18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