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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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

            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

            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

            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
            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

            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

            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
            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
            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
            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
            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
            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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