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高等继续教育改革发展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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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继续教育改革发展路径研究
Research on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Higher Continuing Education
(三)培训教育(非学历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和终身教育等现代人力资源开
发观念的影响下,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作为社会发展战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
分,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纳入法制与制度化的道路。
美国,早在1938年6月24日,总统颁布7916号行政命令,规定联邦文官委员
会,掌理联邦政府雇员训练事宜。1958年7月正式颁布《政府职员培训法》(The
Government Training Act)。该法令规定了训练的宗旨在于加强行政效率;该法
适用于联邦一切公务人员。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又颁布《成人教育法》,提出
法案的目的在于使所有的成年人都学到为社会服务所需的基本技能,以使他们成
为更能受雇用、更有才能和更负责的公民。
法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培训的制度化运作,形成了考试、培训、晋升的完整制
度。《法兰西公务员法》规定,各官厅、各机关无论在任何场所,必须对所有适
合资格的公务员,确保其研修与依序编入上一级的便利。又规定A、B、C三级的
官员,采取竞争考试,在考试后,《公务员特别地位法》规定不能正式任命,必
须通过一个实习阶段,根据实习成绩,决定是否正式任命。实习可能在工作岗位
上,也可以是在学校实习,即实习与培训结合。如法国国立行政学校,政府为适
应训练需要,创立了专门的学校,这类学校一方面是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关,一方
面又是公务员培训机关。1978年,法国通过法令,规定了各企业应提供培训经费
(工资总额的2%),而且确立了带薪培训休假制度,任何工人都有要求脱产培
训的权利。
日本公务员法规定,人事院及各部部长,对公务员工作效率的改进与发展,
应制定研修计划,此项效率改进计划,与考绩列入同一范围之内,目的在于培养
初任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的知识及适应性,维持并增进执行职务的能力,赋予晋
升、监督的能力,培养行政官员。1956年建立行政研修制,1959年人事院设置公
务员研修所,作为行政研修的常设机构。1979年日本政府颁布《职业训练法》,
该法第一条规定:“目的在于同雇佣对策法相结合,共同开发和提高劳动者的职
业,所需要的能力;通过充实职业训练内容,普及和加强职业训练及技能鉴定,
以谋求劳动者职业的稳定和地位的提高,并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四)培训教育(非学历教育)有利于学习型社会构架建设
美国《财富杂志》(Fortune Magazine)认为,在20世纪90年代乃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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