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P. 188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Treatment


            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
            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处罚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依法应当申请
            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

            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
            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
            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

            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

            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不进行环保验收的处罚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



            ·176·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