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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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Treatment
2.法律法规依据效力不一导致法律地位不对称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法律;环保验收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排污许可主要依据《排污许可管
理办法(试行)》,是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效力最低,
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将排污许可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
心制度,在法律法规层面没有取得核心地位。按照处罚条款,未进行环保验收对
单位和个人实施“双罚”,最低罚款 25 万元,最高处罚 120 万元;未进行排污
许可最低处罚 10 万元,最高处罚 100 万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最低处罚建设
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最高处罚百分之五。处罚程度不一致,也看不出如此差
距的原因。
3.三项制度的重复性导致排污单位负担加重
在排污单位正式投产前须完成三项环保制度,申请内容、要求有雷同之处,
排污单位需进行大量重复劳动,与目前“放管服”的大环境不相一致。另外,在
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完成环保验收,但提前多
长时间申领排污许可证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提前时间过长,企业还没建成污染防
治设施,无法填报申请;如果时间过短,可能会影响企业环保验收投产。
(五)建议
1.建议改革环评重大变动的判定方式
建议对重大变动实行公开承诺制,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由排污单位向社会公
开变动内容并承诺采取污染防治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包含种类和数量等),
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发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公开承诺的
内容纳入证后执法监管。
2.建议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自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起施行)
在第十三条中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以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施行 31
年。但根据环保行政处罚情况,违反环评制度的处罚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仍有较
多排污单位没有取得环评批复。究其原因,一是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
设项目过多;二是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的建
设项目,不能予以批准。为此,建议进一步减少纳入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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