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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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
             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存在问题分析
                 1.“批建不一”导致的重大变动难以判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
             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

             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重大变动来源于环境影响评价,但在具体实践中,涉及该问题的主要是排污

             许可和环保验收。
                 为做好重大变动的判定,生态环境部已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
             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 号)、《输变电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辐射〔2016〕84 号)、《关于印发

             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
             号)、《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函

             〔2019〕934 号)等文件,列明了 29 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并于 9 月
             份向全国征求了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意见建议,
             重大变动清单的行业覆盖面越来越大。但在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中,接收到了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审批文件,“批建不一”的情形

             大量存在,需要判定重大变动的情况多且复杂,上述重大变更文件不足以覆盖所
             有情况。

                 同时,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
             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 号),在环保验收时,应对重
             大变动进行判定,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
             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因排污许可在验收之前,在核发排污许可证

             时就应对重大变动进行判定,但应该由谁组织判定、如何判定没有明确规定。另
             外,若属于重大变动是否等同于没有环评审批手续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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