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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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
污染源类型、污染物排放水平等内容的配套管理体系,再加之受到环保部门行政
监管效能低下和地方政府环保立法权等因素的干扰,使得两项制度在管理上无
法统一。环评标准与排污许可制度标准的互动不畅容易引发环评审核通过的建设
项目在事后监管中出现排污超标等现象,这是监管上的漏洞,也带来了系列经济
损失。
二、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具体实施层面的关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两项独立的环境管理制度,两者在
规制对象与范围、管理机制与制度体系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环评制度侧重事前
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其内涵既包括对建设项目实施后的排污行为进
行环境影响预测评价、风险防范等,也包括项目建设期的“三同时”管理。而排
污许可制度侧重事中事后的监管,是载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及控制有关信息的
“身份证”,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法律
依据之一。谈及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在具体实施层面要解
决衔接的对象、衔接的内容、衔接的管理部门、两者哪项制度在衔接中占据主导
地位的问题。
(一)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对象的衔接
1.环评制度的管理对象
2018 年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的对象限定在规划和建设项目两
方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直接将中国的规划环评的对象规定为“一地三
域十个专项”,将规划分为非专项规划和专项规划,对于不同类型规划的环评文
件有着不同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
的建设项目”均需要进行环评审批,并以“重大环境影响”“轻度环境影响”和
“环境影响很小”为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分别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此,原环境保护部特意颁布《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分类管理。
2.排污许可制度的管理对象
有关排污许可制度的对象的规定,分散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
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和各部门规章当中,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定。2017
年原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目录要求企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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