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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Treatment
排放相关的环境管理内容,而环评阶段包含的环境风险和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
内容,暂不纳入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范围。同时,为形成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管
理,避免产生环境管理真空地带,可以规定在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前,要求排污单
位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承担连带责任,新建项目验收合格后才可
以申领排污许可证,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能投产运营。这样既可以避免排污
许可因承载过剩而产生推进缓慢的情况,又能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要求贯穿于项
目建设前、建设期和生产运营全生命周期过程。
(三)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的冲突
1.环评制度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国环评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为主线的行政管理体制,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是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法定的管理主体,集审批权与监督权一身。
但是对于环保部门如何分级审批,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环评相关法律只
规定了核设施、绝密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工程;国务院审批
的或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工程这三类建设项目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直接负责审批,而对于除此三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只笼统的规定“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08 年原环境保护部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以下简称《分级审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环评审批的分级管理权限,提出除
由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审批的三类建设项目外,其余审批权限由省
级环保部门提出分级审批建议。该文件以列举的方式将建设项目分为对环境可能
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分别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省
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一
批新兴产业迅速崛起并成为环评制度的审批单位,但《分级审批》明确的行业范
围过于狭窄,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现在环评审批分级管理的需要。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没有明确规定行业的环评审批部门倾向于“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大多有权限的地方政府部门均颁布了相关的
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如《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明确
了广东省省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部门、县和县级市环保部门三级环保部门不同
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
定》也将环评审批分为福建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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