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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Treatment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该名录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2018 年公
布并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重申该要求,直接明确了排污许可制
度的规制对象和范围。2018 年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 3
条对排污许可管理的适用对象做出新的规定,指出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均是排污许可制度
的规制对象。
2019 年生态环境部重新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将一
些行业产排污量很小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现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全
覆盖。该《目录》涉及 112 个类别,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
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登记
管理等三种不同的分类管理模式。
3.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对象的衔接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有着不同的规制对象,因此谈及两项制度的衔接,
首当其冲讨论的便是衔接的对象的问题。经过上述两小节的分析,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的规则对象由法律明确规定为规划和建设项目两类,而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制
对象则规定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当中,涉及行业种类繁多复
杂,因此认为以环评审批的规制范围为基准去探讨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
接对象更为合理明晰。
进行环评审批的规划项目是否需要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其实大可不必。
规划是为使环境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而对自身活动和环境所做的空间和时间上
的合理安排,它实际上只是短期内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
变,最重要的是它并不会直接形成排污单位,因此也不会产生排污。所以规划
并不需要进行排污许可管理,也就不在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对象范
围内。
进行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是否都需要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呢?对此应该分情
况讨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需要进行环评审批的建设项
目分为五十大类共计 192 个环评类别,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将需要进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分为五十一大类共计 112 个行业类别。讨论
进行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是否都需要与排污许可制度进行衔接,首先就要分析两
个管理名录的类别: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制造业、加工业行业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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