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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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制度分析
一、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历程
如前所述,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化建设起步较早,但是在很长一段时
期,公众参与并没有进入到环评过程中,这和中国环境立法自上而下的特点是分
不开的。环评制度引入中国近 20 年后,1996 年 5 月 1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
订了 1984 年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该法第 13 条新增规定,“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这是公众参与环评首次被载入
国家制定的法律中。
在这之后,先后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第 13 条、《海
洋环境保护法》(1999 年)第 10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第 9 条以
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第 15 条亦有类似的表述。但上述
法律中的公参条款都仅仅是提及公众参与,浅尝辄止,最多只能看作是确立了公
众参与的原则,并未涉及如何落实。
2002 年 10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是中国环
评立法中颇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的环评法规,该法第 5、
11、17、21 条都是关于公众参与的条款,但遗憾的是,上述四条仍然局限于
“宣言式”的规定。此外,必须提到的是,2004 年 7 月起正式施行的《行政许
可法》确立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行为起到了
规制作用,弥补了 2002 年《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偏弱的弊
端,从而才在中国掀起了公众参与环评的短暂高潮。其时,公众因环评而与建设
单位、审批机关的争议逐渐增多。虽然前者并非环评领域的专项法规,但亦可以
看做整个公众参与环评制度建构的一部分。
2006 年 2 月,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发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
法》,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公众参与的主体以及方式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部部门规章第一次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成为中国目
前实践中环评公参的主要依据。2009 年 8 月 12 日,国务院出台了《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条例》,对规划环评领域的公众参与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外,还有其他相关配套的政策文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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