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P. 226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Treatment
环保部 2013 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
2014 年发布的《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等。
二、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形式分析
在这一部分,将搜集的目前中国涉及环评公众参与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进行汇,并简要阐述制度形式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诚然,中国环评公众参与的制度体系已经渐趋完善。不仅有《环境影响评
价法》这样的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刚性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在诸如《水污染防治
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专项环境法中也涉及了环评公参的内容,更有《环境
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实施细则。这为公众参与环评奠定了坚
实的法律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的制度在形式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
要可以概括为下两个方面。
(一)法律位阶低
中国公众参与环评的制度体系中法律法规的数量占了较大比重,但仔细考
察,我们会发现: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大部分是分领域的单项环境保护法规,
比如《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也就是说,在这里,公众参与环
评的规定往往散见于各类专门性的环境保护法规中,简言之,涉及环评的条款本
身在这些法律中就仅仅是一个章节甚至是几条规定,更遑论其中的公众参与。如
前所述,公众参与环评在单行法律中确立地位是 2002 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的
颁布,在这之前有 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后
有 2009 年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但是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涉
公众参与的条款依然比较形式化。谁是公众参与的主体?公众参与如何进行?
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不受侵害?这些关键问题均没有详细的回答。另一方
面,目前中国对环评公参规定最为详细的是前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
法》,但是,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它的效力层级显然低于法律法规。按照权利法
定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关涉到环评中公众参与权这样的重大问题,理应由国家立
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进行明确的规定,以显庄重严肃,才能保障公民参与权利的不
可侵犯。
综上所述,中国环评公众参与的制度体系理应以《环评法》为基石,但事实
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缘于它的专门性和相对全面性,充当了
·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