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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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Treatment
“咨询专家意见”作为环评公参的一种方式。固然,专家也是公众的一分子,他
们当然可以凭借自身的知识优势提出意见。中国现实中很多的公众参与之所以得
以启动以及在具体运作中能够有效,确实也往往归功于专家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
准确发现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公众参与能够有地放失。但需要明确的是,这
里的专家是作为公众的专家。然而如果按照《暂行办法》第 20 条所表述的“咨
询专家意见”——向专家进行个人咨询尤其是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
咨询"——显然属于科学决策的范畴。因此,需要明确将作为政府咨询或建设单
位委托的专家排除在公众参与的范围之外。考虑到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话
语权,这一群体的建议需要和普通公众相区分,尤其是要防止以前者取代公众
意见。
此外,《暂行办法》第 15 条规定了如何确定公众的范围。该条的问题主要
在于:一方面,由建设单位等确定公众的范围而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公正性
难以保证,公众范围有被蓄意缩小之虞;另一方面,所谓“综合考虑地域、职
业、专业知识背景等因素”确定征求意见的范围,裁量权过大,是一种典型的弹
性条款。在现实中,建设单位往往会按照自身的利益自行随意决定公众的范围,
关于这一点,后文还将详述。
(三)关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时机
《环评法》第 21 条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方式——“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
者采取其他形式”,“或者”一词意味着建设单位或者环评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
考虑可以径直“采取其他形式”,显然这完全合法。在现实的实践中,“发放调
查问卷”因为极易被操纵也的确成为征集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更有甚者,部分
建设单位直接采取单向的简单信息发布来作为公众参与的方式。
《暂行办法》第三章专辟一章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共分三节,
分别是: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和论证会、听证会。
第三章第 19 条规定了调查问卷设计的要求、问卷发放的范围、问卷发放的
数量等,但法律词语过于原则。比如:应当按照“简单、通俗、明确、易懂”的
要求设计问卷。何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这是典型的弹性条款。事实
上,这四个语词的含义就有重叠之处,立法的随意性可见一斑。该条规定直接造
成了现实中环评公众参与的问卷调查极易被操纵从而流于形式。
第三章第三节整节规定了听证会(包含第 24 条至第 32 条的全部内容,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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