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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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软约束反映在现实中就是极少有建设单位会主动公开环评报告书。而作为环评过
程中的主要文件,如果环评报告书尚不能得以公开,那么,所谓征求民众意见的
效果势必会大打折扣。因为按照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公众参与的重点环节之一
恰恰是要对环评报告书进行讨论。
在这里,必须提及的是环境保护部 2013 年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这部部门规章对环评信息公开作了详细的规定,
但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整份信息公开指南中没有涉及任何法律责任的条款,没
有规定政府不按照要求公开信息需要承担何种责任。换言之,上述部门规章对政
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一种软约束,是否执行全凭行政主体的一时好恶。更值
得注意的是,这部专门规定环评信息公开的部门规章约束的对象仅限于政府,对
环评公参的主要组织者建设单位并无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公众的范围
谁来参与,是公众参与的关键性问题之一。环评公参中公众的范围可以概括
为两大类,一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二是一般意义上的公众。前者所指称的是受
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那部分公众,一般是居住于该建设项目周边或受此建设项
目影响利益直接受损的群体。后者又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分散的公众个体和非
政府组织。分散的公众个体虽与该建设项目没有直接的利益关联,但基于对环境
事务的关心和公民责任感参与到环评中;非政府组织尤其是环境类非政府组织基
于自身的宗旨和职责参与到环评中。
以上分析简单地厘清了公众的范围。现实中关涉环评公参的法律法规,也就
是《环评法》和《暂行办法》对这一问题的表述均为“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
众的意见”。该种规定存在很大的弊端。
一方面,容易局限于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而忽视了虽无直接利益关系但
是本着环境公益理念自愿参与到环评过程中的个人及非政府组织,后者的技术优
势往往可以弥补建设项目所在地居民知识上的不足。不仅如此,在公众参与过程
中,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可以凭借其相对严密的组织和一定的话语权,避免公众个
体参与的混乱和无序,更好地帮助他们发出一致的声音,使公众参与的成本大大
降低。事实上,这里“相关单位”的表述也没有明确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法律地
位,导致在现实中非政府组织参与往往受阻。
另一方面,没有将专家排除在公众参与的范围之外,立法者在这里选择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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