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P. 231
第七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超过了整部《暂行办法》的 20%),可谓是非常详尽。包括听证会的组织者、
参与人员、听证程序、具体的组织形式,甚至听证笔录的内容,都规范得事无巨
细,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然而,吊诡的是,现实中的公众参与基本不会采纳
听证会的形式,大部分都是问卷调查。因为按照本节开头第 24 条的规定,是由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来决定是否要举行听证会,那么出
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它们必然不会大费周章运用听证的手段来征求意见。更何
况,上位法《环评法》早有规定一一征求公众意见可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
或者采取其他形式”。换言之,即使公众参与不采取听证的形式,既不违背《暂
行办法》这部部门规章,也不违反《环评法》这部法律。现实中往往是社会舆论
的倒逼,建设单位才会选择举行听证会。
《环评法》第 21 条涉及了公众参与的时机——“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前”。这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提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阶段是报送审批
前,报告草案初步草拟完毕阶段也是报送审批前,但是在这一前一后两个阶段引
入公众参与,最后达到的效果不可同日而语。越早引入公众参与就越有利于公
众意见的表达,尤其是在环评这种技术性比较强的领域。后期深奥的草案文本往
往存在技术门槛,普通公众不能理解。同时,即使公众在后期提出异议,因为前
期已经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成本,也难以改变或者停止项目建设。从国际社会
的普遍经验看,在前期技术性相对较弱的阶段引入公众参与,公众的意见输入比
较理性,建议的价值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在后期技术性相对较强的阶段,
由于知识上的不足,公众的意见输入往往非理性,此时,更宜引入专家参与,重
视决策的科学性。《暂行办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
中、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也存在同样
的问题。
(四)关于公众意见的处理
《环评法》第 21 条规定环评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
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这样的法律表述体现
不出对公众意见的尊重。可以作为佐证的是,该法第 14 条规定对由有关部门代
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的意见,“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存档备
查”。从这里可以看出,对公众意见的处理和对“审查小组”意见的反馈,两者
之间存在明显差异,高下立判。同时,该条也未明确要将对公众意见的反馈结果
·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