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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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挥了重要作用。那么,作为一把悬在执政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既然行政问
责制可在其他领域发挥一定的作用,就不应在环评公众参与领域止步不前。
四、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评价
从上述中国环评公众参与制度化建设的历程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已经
初步形成了环评公参的制度体系。尤其是《暂行办法》对环评公参的规定较之先
前《环评法》等法律法规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现实中的公众参与环评实践起
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成为中国目前环评公参主要倚重的规范。
但不容忽视的是,上述形式上和内容上分析中呈现的不足,也折射了制度
存在严重的问题。一方面,弹性条款在法律法规文本中俯拾皆是,很大程度上削
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导致了现实中环评公众参与“于法无据”,更给地
方政府或建设单位“有法不依”提供了便利。因此,公众参与走向形式化也就不
难理解。诚然,给予执行者灵活性并无不妥,它的本意是为了因地制宜。平心而
论,法律法规的条文总是落后于快速变化的具体情境,尤其是在高速发展的现代
社会中,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与自由裁量权相伴而行的必定是
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使行政机关“带着僚铸跳舞”,以达到防止权力滥用
的目的。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一般性的公众参与权利尚无详细的规定,同时
中国历来奉行政府主导的行政模式,国家机关对公共事务“大包大揽”而往往对
公众参与采取不信任甚或抵制的态度,而且,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付之阐如。在
这样的情况下,涉及公众参与的规定相对更加严格、刚性为宜,应尽量减少原则
性的条款。
另一方面,重要内容存在缺位的现象,尤其是被及到反馈机制和法律责任的
规定缺失。公众参与的核心在于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反馈机制在公众参与中扮演
了一个类似于“发动机”的角色。唯有建立起刚性的反馈机制,公众提出的建议
能够得到建设单位认真而又负责的回应——中肯的意见虚心听取,不予采纳的意
见亦有详细合理的解释说明,并予以公开——如此才能使公众了解到提出的意见
得到了建设方的重视,自己在环评过程中是有价值的一分子而非可有可无的。但
是中国的《环评法》和《暂行办法》等对反馈机制均没有详细的规定,这直接造
成了公众的意见事实上难以进入决策流程,成为可有可无的鸡肋。关于法律责任
的问题,如前所述,《环评法》和《暂行办法》对此完全未置一词。既然没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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