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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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易形成共同的情感共鸣和行动意愿,从而采取一致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在环境群
             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种纷繁复杂的信息充斥着整个网络,大部分民众由于从众心
             理,容易被舆论煽动。信息对公众的引导作用可能会导致错误信息在网络的迅速

             传播发酵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而不受控制。除此之外,信息传播的联动效应使得
             局部事件可能越来越大范围的扩展,形成连锁反应,扩大辐射范围。信息的失真
             和谣言的迅速传播反射出政府官方信息的缺失,官方信息发布是政府与公众进行
             沟通的渠道,权威信息的及时发布能有效引导公众、化解风险。然而,官方信息

             的闭塞使得公众只能转而从别的传播渠道了解信息,鱼龙混杂的网络信息得以进
             入公众视野,并引起公众的认同,获得公众认可。而政府为了减少事件的影响,
             往往严格控制信息的发布,而不是公开透明,更没有清楚地说明事情的真相和政
             府的立场,结果反而适得其反,公众的不信任感增加,政府失去信息的主导权,

             难以控制信息的非正式传播,谣言有了肆意传播的空间,造成群体性事件蔓延
             扩大。
                 (二)缺乏法律制度规范,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1.相关法制不健全

                 中国于 1973 年引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并于 20 世纪 70 年代建立了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但对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则是 1991 年在实施亚行提
             供赠款的环境影响培训项目时才首次提出。198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中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于污染和破坏环

             境的单位和个人则要进行检举控告,1996 年 8 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
             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93 年
             由国家卫计委、国家环保局、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

             成部分,大纲编制和审查。此时的公众参与尚且局限于公众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检
             举和控告,对保护环境的行为加以表彰,还没有达到公众主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的高度。2003 年 9 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了环境影
             响评价的法律定义,此次对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之前虽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在

             制度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立法和具体操作层面的许多缺陷,这也就弱化了公众参
             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成效。其中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2006
             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评报告发布后的公众参与作了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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