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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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Treatment


                2.“三河三湖”、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等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九五”计划的目标年是 2000 年,但由于国务院批复时间晚,“十五”计
            划决定继续推进实施“九五”计划。按照“九五”计划治污思路,弱化容量总

            量、采用目标总量控制方法,确定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目标。与“九五”计划不
            同的是,淮河和太湖流域适当调整了流域规划范围,并增加了控制单元和水质目
            标断面的数量;并决定“十五”期间优先实施“九五”项目,同时根据当时流域
            区域水环境状况做了补充,将部分项目纳入“十五”计划。

                3.“三河三湖”、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松花江、黄河中上游等流域水污
            染防治“十一五”规划
                “九五”“十五”两期计划实施后,全国地表水水质有所改善,全国Ⅰ~Ⅲ
            类比例和劣Ⅴ类比例呈稳中向好的趋势。但根据“九五”和“十五”计划的实

            施情况评估发现:两期计划的水质目标过于超前、对水污染状况的治理难度评估
            不足。为此,“十一五”规划(“十一五”起,由“计划”修改为“规划”)
            强调了规划目标指标的可达性,分析规划基准年的排污状况和基数,并加强
            2006—2010 年污染物新增量的预测,宏观测算规划实施所需的污染治理投资。

            总体上,“十一五”规划提出了要基于技术经济可行的流域水质提升需求,制定
            “十一五”可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水质目标,力争在规划的 5 年期内完成有限
            目标,优先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跨省界水体、城市重点水体等突出环境
            问题。

                与“九五”“十五”计划最大的不同是,“十一五”规划首次明确了“五到
            省”原则,即“规划到省、任务到省、目标到省、项目到省、责任到省”,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地方政府对当地水环境质量负责”,突出水污染防治地方政
            府责任,中央政府进行宏观指导,重点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实施跨省界

            水质考核和协调解决跨省界纠纷问题。
                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期间,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和需求越来越高。
            2011 年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提出了“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

            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要求。2012 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的“由粗放型向
            精细化管理模式转变、由总量控制为主向全面改善环境质量转变”思路直接推进
            了“十二五”规划在精细化管理方面的突破。“九五”“十五”控制单元的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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