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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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工程
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十五”计划编制时也没有对“九五”实施情况进行客观
评估和总结。“十五”末原国家环保总局评估“十五”计划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
完成情况,评估结果被纳入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文本。
对各省级行政区的重点流域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与考核工作首先在淮
河流域试行实施。2005 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
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评估指标解释(试行)》。2006 年对淮河“十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评
估,并在之后的 3 年连续开展年度评估,加速推进了流域规划的落实。
基于对“十五”期间淮河评估经验,“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实行年度
评估制度……2010 年进行评估与考核”。2009 年国务院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
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38 号),同年环境保
护部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解释(试行)》(环
办函〔2009〕445 号),标志着重点流域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与考核工作进入制
度化阶段。
“十一五”时期考核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指标,淮河增加氨氮、“三
湖”增加总氮、总磷指标;受当时监测能力的限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
的其他指标不予以考核。“十二五”时期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环
办〔2011〕22 号),考核《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
群以外的 21 项指标,关注水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15 年间考核断面数量逐步增
加,“十一五”期间 157 个,“十二五”期间 423 个,“十三五”期间增加到
1940 个。
尤其是“水十条”实施后,“十三五”时期建立了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
合的考核体系。2016 年 12 月,原环境保护部联合 10 部委印发《水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确立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兼顾重
点工作的考核思路。由原环境保护部统一协调和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谁牵头、
谁考核、谁报告”原则和“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任务的考
核,并由原环境保护部汇总做出综合考核结果。其中,水环境主要指标包括地表
水Ⅰ~Ⅲ类断面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
制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地下水质
量极差控制比例、近岸海域水质一、二类比例等五个方面。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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