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中华历史文化遗产的致用及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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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历史文化遗产的致用及体系研究




            别。其受田之家,耕者之外犹有余夫,则受二十五亩之田,莱亦半之,故曰“亦

            如之”,其征二十而三。二百亩,田百亩,莱百亩,此在二十而三与十二之征之间,
            必更有法。三百亩,田百亩,莱二百亩者,其征十二。以莱田半见耕之田,通田
            莱三百亩都计之得十二也。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者,其上园地,近郊、远郊、

            甸、稍、县、都之漆林也。周制受田自一亩至三百亩,计九等,余夫增减犹在数
            外耳。国中以免者多,役者少,故晚征而早蠲之;野以其免者少,役者多,故早
            征而晚蠲之;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疾者多居国中,故免者多。宅不

            毛者乃郭中受五亩之宅者,于公则无征。然其间亦可毓草木取利,但于里中出布,
            止待里中之用也。居于田而不耕者,出屋中之粟。 民转移之余无职事者无所贡,
            故出夫家之征,或征其力,不用力则必有他征,孟子所谓“力役之征”。夫者一
            夫,家者兼余夫。旅师 粟野之田者,有未受而 者,或已受之民徙于他处,或

            疾病死亡不能耕者,其民之有力者权耕所出之粟也,旅师掌而用之。< 耒助 > 粟,
            助贷于民之粟,或元有官给之本,或以屋粟、 粟贷之,得其兴积则平颁之。币,
            金、玉、齿、革泉布之杂名。近郊疑亦通谓之国中,十一使自赋之者,盖迫近王

            城,未容井授,故其税十一以为正。远郊二十而三,谓远郊地宽,虽上地犹更给
            莱田五十亩,故其法二十而三。余夫则无莱田,六遂然后余夫有莱田,故遂人职
            云“余夫亦如之”。国宅无征,则远郊之宅有征可知。< 耒助 > 粟,兴助之粟。
            屋粟,不授田徙居之粟。 粟,井田耕民不时死徙,其田偶 而未归空土,有量

            力者暂资以为生者之粟。此三粟非公家正赋,专以资里宰之师所谓旅师者里中之
            养,供服器之用,为赏罚之柄。廛里与园廛之别:廛,城中族居之名;里,郭内
            里居之称;园廛在园地,其制,百亩之间,十家区分而众居者,诗人所谓“十亩

            之间”之田也。作诗者以国地侵削,外无井受之田,徒有近郭园廛而已,故耕者
            无所用其力,则“桑者闲闲”而多也。十亩之外,他人亦然,则削小无所容尤为
            著矣。一夫藉则有十亩之收尽入于公,一夫税则计十亩中岁之收取其一亩,借如

            十亩藉中岁十石,则税当一石而无公田矣。十一而税,此必近之。夫家之征疑无
            过。家一人者谓之夫,余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此谓之家。夫
            家之征,疑但力征而已,无布缕米粟之征,若岁无力征则出夫布,闾师所谓“无

            职者出夫布”,非谓常出其布,不征其力则出夫布以代之也。周制,上田以授食
            多者,下田以授食少者,此必天下之通制也。又遂人“上田莱五十亩,中百亩,
            下二百”。上田莱五十亩,比远郊井受牧田之民二十而税三者无以异;中莱百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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