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中华历史文化遗产的致用及体系研究
P. 248
中华历史文化遗产的致用及体系研究
(三)宗法解
原文:
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
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古人亦鲜有不知来处者,宗子法废,后世尚谱牒,
犹有遗风。谱牒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
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
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传。宗法若立,则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所益。或问:
“朝廷何所益?”公卿各保其家,忠义岂有不立?忠义既立,朝廷之本岂有不固?
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
几荡尽,则家遂不存,如此则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国家!夫所谓宗者,以己之
旁亲兄弟来宗己。所以得宗之名,是人来宗己,非己宗于人也。所以继祢则谓之
继祢之宗,继祖则谓之继祖之宗,曾高亦然。言宗子者,谓宗主祭祀。宗子为士,
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非独宗子之为士,为庶人亦然。“宗子之母
在,不为宗子之妻服”,非也。宗子之妻与宗子共事宗庙之祭者,岂可夫妇异服!
故宗子虽母在亦当为宗子之妻服也,东酌牺象,西酌尊,须夫妇共事,岂可母子
共事也?未娶而死,则难立后,为其无母也。如不得已须当立后,又须并其妾母
与之,大不得已也。未娶而死,有妾之子,则自是妾母也。“天子建国,诸侯建
宗”,亦天理也。譬之于木,其上下挺立者本也,若是旁枝大段茂盛,则本自是
须低摧;又譬之于河,其正流者河身,若是径流泛滥,则自然后河身转而随径流
也。宗之相承固理也,及旁支昌大,则须是却为宗主。至如伯邑考又不闻有罪,
只为武王之圣,顾伯邑考不足以承太王之绪,故须立武王。所以然者,与其使祖
先享卿大夫之祭,不若享人君之礼。至如人有数子,长者至微贱不立,其间一子
仕宦,则更不问长少,须是士人承祭祀。古所谓“支子不祭”也者,惟使宗子立
庙主之而已。支子虽不得祭,至于斋戒致其诚意,则与祭者不异;与则以身执事,
不可与则以物助之,但不别立庙,为位行事而已。后世如欲立宗子,当从此义,
虽不与祭,情亦可安。若不立宗子,徒欲废祭,适足长惰慢之志,不若使之祭犹
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