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档案管理模式理论与发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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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信息化时代下的高校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全的法律法规,认为有必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而且要注意信息安全法应具备的一般
               特点。
                   第一,体系性。进入网络时代,人获取知识的方式等发生重大改变,也见识网
               络病毒、黑客、网络犯罪等新事物。传统的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技术发

               展的需要,在保障信息网络安全方面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相对自
               成一体、结构严谨、内在和谐统一的新的关于高校档案馆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就十分
               必要。
                   第二,开放性。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信息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高校档案馆信息

               安全的法律法规应当全面体现和把握信息网络的基本特点及其法律问题,适应不断发
               展的信息网络技术问题和不断涌现的网络安全问题。
                   第三,兼容性。网络环境虽然是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但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事
               情只不过是现实社会和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在虚拟世界中的重新展开。因此,关于高校

               档案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不能脱离传统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大多数传统的基本法
               律原则和规范对信息网络安全仍然适用。同时,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和
               相对稳定性来看,安全法律也应当与传统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

                   第四,可操作性。网络是一个数字化的社会,许多概念规则难以被常人准确把
               握。因此,安全法律应当对一些专业术语、难以确定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等
               作出解释,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一)原则的制定
                   高校档案信息安全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障安全、促进发展原则;鼓励、促

               进与引导原则;开放、中立原则;协调性原则;重点保护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与协
               同原则。高校档案信息安全立法活动必须在立法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才能把握信息安
               全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好地发挥法律调控功能。

                   1.开放、中立原则
                   开放、中立原则是指高校档案信息安全立法对所涉及的有关范畴应保持开放、中
               立的立场,而不应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技术形态,以适应技术快速发展、变化的实
               际需要。信息网络的技术性特征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的特点要求信息网络立法应当

               保持开放、中立的立场,并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快速发展
               的客观需要,信息网络的发展离不开有关技术的支持,如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电子认
               证、电子签名、电子支付制度等都是以密码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的支
               持为基础的,可以预见,在网络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信息网络的发展也将日

               新月异。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一些建立在某一特定技术基础之上的诸如电子签
               名、电子认证、数据电文、对称密钥加密、非对称密钥加密等也将很快过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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