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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ax System Reform and Tax Development


            定性成为会计师必须遵循的原则。

                5.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不等于纳税能力。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当以合理的标准确定
            税基,同一税基的纳税人应当承担同一税种的同一税种。因此,可征税性反映了
            适当税负的原则。纳税能力不同于其他业务费用。纳税代表了所有的现金流出,
            所以在考虑纳税能力的时候,也要考虑纳税能力。会计师在对收入、收入、成本

            和费用进行证明、计量和记录时,应选择能保证其偿付能力的会计方法。
                6.税收筹划原则
                在处理税务实践时,税务会计应始终考虑税务规划。税收筹划,又称税收筹
            划,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以减轻税收负担为目的,在经营决策、融资决策和

            经营决策过程中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对纳税活动进行的筹划。投资决策计
            划、预测、比较和决策制定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独立和利益结构独立的必然产物。

                三、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
                ①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纳

            税程序等信息。
                ②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商业秘密和隐私保密。
                ③税务监察机关。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起诉
            讼、检举。同时,纳税人也有权举报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④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纳税人可直接联系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或提
            交代扣代缴税款、征缴税款表,也可按规定通过邮寄、数据电报等方式办理上述
            申报和备案。但如以邮寄或数据电报方式申报及传送,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
                ⑤请求延期申报的权利。纳税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或者提交扣缴

            税款或者税收征汇报告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
            申请。
                ⑥请求延期纳税的权利。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
            以缓缴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⑦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权利。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认定后立即退
            还;纳税人在结清缴纳税款后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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