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P. 171
第二章 管理会计与税务会计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方法、会计软件报税务机关备
查的。
④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全部银行账户。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控制设备,或擅自损坏、改造控制设备的。
第二,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
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提请税务机关吊销该行业。
第三,纳税人不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借用、涂改、销毁、买卖、
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违反保存账簿和记录的留置处罚。代扣代缴税款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建
立、保存代扣代缴、征收、划转税款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留存代扣代缴、征收、
划转税款的会计记录和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在规定
期限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偷税漏税及其法律责任
(1)偷税漏税,又称偷税漏税
纳税人虚报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税,逃避纳税的,税务机关追究未缴税
款、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偷税漏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以欺
骗、隐瞒的方式虚报纳税、少报、偷漏税款的,数量较多,数量较多。应缴纳税
款的10%,如果数额非常高,超过应缴纳税款的30%,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和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规定的方式,对已扣、收的税款不缴纳或者少缴,数额
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前两款未涉及的多项行为,以累计金额计算。
有前款行为,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作出法定征收令后缴纳应缴税款和滞纳金
1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