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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ax System Reform and Tax Development


            促进国际税收领域国际交流的重要手段。

                (四)税收特点
                税收特征反映了税收形式与其他税收形式的区别。税收作为税收的主要形
            式,同时具有强制性、自由性和固定性,被称为税收的“三性”。
                1.强制性

                所谓强制权力,是指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依靠政治权力,制定法律法规,
            按照一定的标准强制征用。由于税收关系的实现依赖于政治权力而非产权,政府
            征税是公开私有财产和有限干预私有财产的过程。此外,市场经济是市场条件下

            的法制经济,可以转化为法律强制。征税人员与征税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由税收
            法律法规协调,构成规范双方的行为准则,税权义务关系也得到法律确认。在设
            计合法的税收关系时,重点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法律地位的互惠。市场经济固有
            的对等原则(交易双方具有平等、独立的政治、经济权利和人格地位)必须外化

            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市场中每一个活跃主体的行为应遵守税法。
                税收的义务性特征区别于政府债务、政府征税、捐赠等税收形式,是税收最
            根本的特征。与税收形式相比,政府发行公共债务取决于债权人的认购意愿,政

            府征税有直接的绩效目标,政府接受捐赠取决于捐赠者的行为选择,不具有强制
            性形式特征。
                2.无偿性

                所谓无偿性,就是国家不必为纳税人退税或付出任何回报。因为政府将税收
            作为税收收入征收后,用于生产和提供各种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各方面的公共需
            求,而不是直接用于满足特定纳税人的单方面需求。这种无偿性是由于征税过

            程和用税过程是分离和独立的,每个纳税人从政府支出中获得的收益不一定与他
            们缴纳的税款具有相同的价值。如上所述,税收具有非市场“等价交换”的性
            质,是人们为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价格。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权享受
            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也有义务为他们消费的公共物品——税收——缴税。这种

            权利与义务、消费与报酬的对称关系,不会因非直接退税而改变,也不会因纳税
            额与获得利益的不一致而消失。换句话说,税收自由不能阻止对税收与公共物品
            之间“交换”关系的定性调节,更不能推断税收是社会成员对国家或社会的无偿

            贡献。
                免税是税收最重要的特征,它的存在依赖于纳税义务,这也使得税收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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