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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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政与税收


                 3.税收公平原则

                 所谓税收公正原则,是指国家按照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者纳税人的纳税能
             力,公平分配负担征税的原则。由于“公平”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深入
             探究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需要运用出发点完全不同的具体原则:效率原则、效
             率原则、横向公平原则和公平原则。纵向公平。

                 (1)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
                 所谓受益原则,是指要求税负分配以纳税人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中获得的
             利益为依据。它是根据市场交易中等价交换的价格理论设计的,其特点是税收水

             平与国家预算支出挂钩。但在实践中,绩效原则有很大的局限性,会遇到很多问
             题:首先,绩效原则的实际实施必须同时决定财政活动和支出模式,但实际上两
             者又是独立的,又离不开公共消费。无法准确计算出每个人消费的商品数量,也
             无法确定该原则所承担的税收比例,第三,当适用该原则无法解决规定税额问题

             时,国家分配相应的转让费用税负。因此,效用原则只能适用于税负的分配,税
             负分配可以决定收入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消费中的份额,如车船用户的社会保
             障、燃料消耗和税收。

                 所谓支付能力原则,是指税负分配与纳税人支付能力之间的关系,即一定时
             期内纳税人的收入、消费水平和资产数量。时间。纳税人的收入可能反映了对一
             段时间内获得的经济资源的处置权;纳税人的消费可以反映其对经济资源的实际

             占有和使用;纳税人的财富可能反映他持有、处置或资本化的收入。每一项都以
             不同的方式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但是,如果分别考虑,它们都是不完整的、
             不完整的,这将直接影响到税收主体或税基的选择以及相应的正义与否。

                 使用收入作为纳税能力的衡量标准存在一些问题,因为一些收入项目,如非
             现金收入、推定收入和未实现的资本利得难以监测、管理和控制,而养老金和问
             题等收入项目,诸如税目和征税不公平,如果不区分不同来源的收入,即使对同
             一笔收入征税,也要区分家庭成员和纳税人的身体状况等差异。

                 从消费支出征税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只对社会资源的消费部分征税,而不
             对投入部分征税,以避免对储蓄和固定资产产生负面影响。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
             足:对储蓄等延期消费不征税,对储蓄或债务转移的消费支出征税不公平;由于

             边际消费倾向下降,消费税负担减轻,与纳税人经济能力的提高等背道而驰。真
             正意义上的支出税并未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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