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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统计管理工作创新理论与应用
件作者、文种等外在角度去进行鉴定。
为保证档案鉴定工作的质量,国家规定档案鉴定工作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
机关的档案鉴定工作,必须在机关办公厅(室)主任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
务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要提出工作报告。档案馆对无
需继续保存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领导机关批准。
三、依据法度,遵循程序,及时处理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经过鉴定,将本无保存价值和保存期满的档案拣出销毁。在挑拣这类档案时,
仍应直接审查档案,不能只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和案卷封面上指出的保管期限就
将档案拣出销毁。为了使领导人和有关机关审查批准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
“档案销毁清册”,它是日后查考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同时还应附送一份有关
立档单位和全宗情况的简要说明,便于审批销毁清册的领导人和有关机关了解必
要的情况。
档案销毁清册被批准前,准备销毁的档案应系统地单独保管,以便审批检查
或未批准时拣出保存。档案销毁清册经批准后,需要销毁的档案一般送工厂作为
原料;离有关工厂远的档案馆(室)或被销毁的档案特别机密,也可以自行焚毁。
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严禁将应销毁的机密档案做其他用途,更不准出卖。
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销毁,都应指派两名以上专人监销。档案确已销毁后,监销人
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并由监销人签字。
例如,有个别案卷和文件未被批准销毁,尚需保存,亦应在销毁清册上注明。
为了防止错毁,对已批准销毁的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均应“暂缓执行”,待
保存一段时间以后,确认已无利用价值时再行销毁。
由于鉴定销毁风险大、责任重,长期以来一直是档案工作的薄弱环节。特别
是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档案馆(室),鉴定销毁意识十分淡薄,有的甚至
从来就没有开展过鉴定销毁工作,馆藏了大量失去保存价值的过期档案,浪费了
有限的馆藏空间。各级政府档案部门要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建立健全
档案鉴定销毁机构,定期对档案馆(室)鉴定销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档案工
作人员要认识到,鉴定销毁工作不是可干可不干的事情,而是必须干的工作,要
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高度的责任心疏通“出口关”,克服顾虑情绪,坚决将
那些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请出”档案馆(室),并按规定销毁,以提高档案管
理效益,推动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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