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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统计管理工作创新理论与应用
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省级以上(含省
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
期限为永久和 30 年以上(含 30 年)的档案。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
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
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
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二)接收要求和手续
1. 接收要求
为了保证进馆档案的质量和接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档案馆在接收档案时,
应遵循以下要求。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一个机关形
成的全部档案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移交给一个档案馆,不能随意分散;进馆的档
案要齐全完整,进行统一的分类整理,正确划分保管期限,具有长久保存价值;
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指南、检索工具和有关资料应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2. 交接文据
档案交接文据是在变更档案保管者或所有者的过程中形成,并具有法律效力
的文件。档案交接文据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确认交接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
份、交接性质及范围。第二部分是交接档案、资料及有关材料的种类、数量。第
三部分是移出说明及接收意见。档案交接文据应一式两份,分别由移出单位和接
收单位保存。
(三)现行机关档案的接收
现行机关的档案是各级综合性档案馆馆藏的主要来源,接收现行机关移交的
档案,是档案馆收集工作的主要任务。
1. 接收期限
根据档案发挥作用的规律,本着既便于档案形成单位工作查考,又便于社会
各方面利用的原则,档案形成之后,应该在本单位保存一段时间,然后再将需要
长久保存的档案交给档案馆保存。所谓接收期限,就是指档案形成到档案馆接收
进馆之前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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