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档案统计管理工作创新理论与应用
P. 62
档案统计管理工作创新理论与应用
作为一个独立的全宗由合并后的新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④一个机关内一部分业务或者一个部门划归另一个机关,其档案不得从原全
宗中抽走并带入接收机关,如果接收机关需要利用,可以借阅或者复制;
⑤机关所属机构撤销的,其档案由主管机关代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
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⑥机关撤销或者合并时,如果留有尚未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可以移交新的
机关继续办理,并作为新的机关的档案加以整理和保存。
(五)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与接收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
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
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①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资
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
归属;产品、科技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
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执行;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
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②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党群工
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
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档案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的
企业代为保管。
③国有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的,暂无去处的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
国家档案馆。
④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其档案原则上由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管理,
也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移交。
(六)社会档案的征集和寄存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
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档案馆的收集工作除
依法接收进馆范围的档案之外,还包括社会档案的征集和寄存。档案征集,是指
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征集的途
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