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档案统计管理工作创新理论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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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统计管理工作创新理论与应用

            作为一个独立的全宗由合并后的新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④一个机关内一部分业务或者一个部门划归另一个机关,其档案不得从原全
            宗中抽走并带入接收机关,如果接收机关需要利用,可以借阅或者复制;
                ⑤机关所属机构撤销的,其档案由主管机关代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
            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⑥机关撤销或者合并时,如果留有尚未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可以移交新的
            机关继续办理,并作为新的机关的档案加以整理和保存。
                (五)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与接收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
            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
            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①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资
            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
            归属;产品、科技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

            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执行;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
            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②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党群工

            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
            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档案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的
            企业代为保管。

                ③国有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的,暂无去处的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
            国家档案馆。
                ④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其档案原则上由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管理,
            也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移交。

                (六)社会档案的征集和寄存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

            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档案馆的收集工作除
            依法接收进馆范围的档案之外,还包括社会档案的征集和寄存。档案征集,是指
            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征集的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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