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档案统计管理工作创新理论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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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归档
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
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20 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
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即
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规定:“档案移
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 5 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原则上,
凡列入进馆范围的机关都必须无条件地按上述规定,按时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际执
行中,应根据档案的性质特点、接收方法、档案保管条件、档案馆自身条件等因
素,合理确定接收档案的具体时间。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
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重大活动档案、已撤销单
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
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 接收方法
档案馆接收现行机关的档案主要有两种方法,即逐年接收和定期接收。逐年
接收就是现行机关按照接收期限,将已到期的档案每年向档案馆移交一次;定期
接收就是现行机关将已到接收期限的档案每隔一段时间向档案馆移交一次。间隔
时间由档案馆确定,一般为 3 年或 5 年。
一般说来,逐年接收工作量大,效率不高,不适合普遍采用。定期接收使接
收工作相对集中,档案馆和档案室都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准备工作,接收效率更高,
同时使档案馆(室)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其他档案业务工作。档案馆应该从实际出
发,灵活运用两种接收方法,保障现行机关档案接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撤销机关档案的接收
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等体制的改革和行政区划的变动,必然会带来机构的
变动。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一旦撤销,其全部档案应清理后移交国家档案馆。根
据有关规定,档案馆接收撤销机关档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撤销机关的档案,应当由撤销机关负责整理和鉴定,并按照规定全部移交
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由主管机关代管,严禁分散、销毁或丢弃档案;
②一个机关撤销后,如果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作为一个全宗不
得分散,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③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者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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