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研究(1)
P. 127
第五章 机场工程建设
途运输为主,属于应严格监管的对象,华东地区则主要为消费类通用航空活动,
地区的差异性决定了无法通过一部规章囊括通用机场管理中遇到的所有问题。
三是不同投资主体要求多样化。运输机场一般使用中央投资,建设审批程序
固定,而通用机场投资主体多元,通用机场建设的侧重点和审批程序也有差异,
如政府投资的通用机场为审批制,企业或个人投资则仅需核准,简单的套用运输
机场的建设程序无法满足通用机场的多样化需求,通用机场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也
不能一概而论。
2. 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复杂
运输机场的建设一般为市级层面推动,阻力小、支持度高,而通用机场主要
在县级层面,军方、民航行业各部门协调难度大,尤其是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
通用机场,在选址和可研阶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的环节更是
困难重重,通用机场建设用地及净空环境难以得到保障。同时,对地方政府而言,
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缺乏专门规定,按照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需执行固
有建设要求。虽然民航行业管理坚持“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进一步简
化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程序,但是地方政府的建设审批要求并未相应简化。且与
普通工程建设项目相比,增加了行业管理和军方审批的环节,这也是通用机场建
设周期长的一个主要原因。
3. 行业与地方管理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6〕38 号),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执行现行规定,由省级人民
政府按照批准的规划审批(核准)。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交通运输领域
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也明确,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
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
为地方事权,并由地方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然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往往对通用机
场专业认知不足,缺乏独立的民航管理部门,通用机场建设过程监管不足;由于
安全监管责任和建设审批职能分离,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通用机场的管理缺乏抓手,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什么阶段、以何种方式介入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并不明确,
民航和地方的管理缺乏有机衔接。同时,由于相关文件已明确地方承担通用机场
的建设支出责任,使用民航发展基金补贴通用机场的建设缺乏依据,一定程度上
影响了通用机场的建设资金来源。
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