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12.23(文杏)C版: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 978-1-91547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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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突发公共事件下金融问题研究




             领先地位,可以更加快捷、方便地构建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的金融动员体
             系。目前,中国的金融动员体系在资金募集上,可以依赖已有的信用等级体系;
             在资金流动上,可以依靠供应链体系,甚至在未来构建出先进的区块链体系;在

             风险控制中,使用包括已经被证明可有效管控疫情地区人员流动的健康码等系统
             综合化风险预警控制系统。
                 第五,金融动员释法工作依然滞后。由于缺少全国性的统一相关法律,金融
             动员体系的组成、搭建、发展、运用等方面仍然处于受地方法规指导的现状。无

             法做出对全国性事件做出统一、合理、协调、迅速地应对措施。而在地方上,金
             融动员体系仍然存在于各类应急预案中和针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中。基于
             目前的立法和规范,金融动员体系仍然从属于财政或其他动员体系,无法发挥金
             融特有的作用。

                 第六,金融动员体系仍从属于财政动员体系。一方面强大的财政能力暂时完
             全覆盖突发事件的成本,导致此次新冠疫情重大事件中金融动员不充分;另一方
             面,此前中国金融动员体系一直从属于财政动员体系,不能独立进行动员。经过
             近一年的疫情防控态势和经济增长恢复来看,虽然财政动员体系能够对持续性较

             短的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做出良好动员反应。但在当前全球疫情持续恶化,国内防
             控形势依旧严峻的长期动员形势下,出现财政偏紧的可能性较大。考虑到国际经
             济形势和出于对币值稳定的考虑,采取稳健的财政政策和积极的货币政策成为可
             能。这样一来,更加证明了仅靠财政动员体系无法持久地应对重大公共事件。

                 (四)中国金融动员体系的发展对策
                 第一,应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套有效地金融动员制度。在应对突发性公共
             事件时,既需要考虑到全国一盘棋和统筹安排的需要,也需要考虑到供应链和区
             域经济自身的特点,针对不同的区域形成不同地动员制度。确保动员政策能够符

             合当地实际情况,被动员机构能精准实施动员政策。形成各金融机构而非仅信贷
             机构参与,在执行意愿、执行能力和执行效果上有别于从属财政动员体系的新型
             金融动员制度。
                 第二,应增加金融动员的广度和深度。动员能力更加广泛,将银行、保险、

             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纳入动员体系,发挥各个子行业的专业优势,促成
             动员能力更加广泛化发展。增设对非金融机构的企业的动员建设,深化动员体
             系。如何发挥各机构各子行业的效能,是构成金融动员体系的核心之一。过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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