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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金融应急与国家金融安全




                 四、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厘清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多主体协同的边界和关系

                 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是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上
             讲,应该纳入国家应急管理体系进行综合安排。金融突发事件可能由人为或非人
             为因素所引发,可能会涉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因此,国家金融应急管
             理体系同样需要减灾救灾体系、医疗卫生体系等的共同参与。同时,“属地管理

             原则”是应急管理一条重要原则,有利于地方政府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建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
             融委”)、国家应急管理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

             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委和国家应急管理部的职责,增加两者构建国家金融应急管
             理体系相应的职责。三是完善中国金融业“宏观审慎+微观监管”管理框架,
             进一步明确金融委是统筹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构建的常设决策机构,“一行两
             会”是统筹国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构建的常设具体执行机构,国家应急管理部是

             日常配合协同机构。四是厘清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中央银行是金融应急管
             理体系构建的常设具体执行机构之一,财政部应是金融应急管理体系财政资源配
             置的主要配合机构。五是厘清金融应急管理体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强化地方在

             金融应急管理体系的主动权,强调属地管理和权责对等;中央是全国性影响事件
             的处理人,地方是突发事件的第一处理人。
                 (二)健全完善国家金融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目前并不一定要专门制定《国家金融应急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相

             对专业,借鉴美国经验在《多德-弗兰克法案》《统一鉴定法》对金融应急管理
             的规定,可以考虑制定《国家金融法》,其中对金融应急管理作出规定,如明确
             “一委一行两会”、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的权利义务、承担的责任、采取的

             措施等。然后,以《国家金融法》为依据,各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制定应急管理
             办法或条例,形成系统配套的金融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厘清应急管理规划、金融改革发展与开放战略、监管政策、监管法规等之

             间的关系,能更好地明确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参与主体的职责边界。一是要制定国
             家金融应急管理体系构建战略,以战略指导全局。二是根据宪法制定《国家金融
             法》,明确金融应急管理体系主要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三是明确各参与主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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