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12.23(文杏)C版: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 978-1-91547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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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一)行政紧急行政权的启用程序不够明确
中国所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其实就专门针对行政紧急权的行使做出了
极为详细的规定,然而在程序规定这一方面却表现出了单薄性。一旦突发事件发
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事件的发生概率陡然增大,那么县级以上的地方政
府就必须要参照法律、法规的明文来执行,并确定级别警报。与此同时,这一事
件在发生之后还需要向上一级政府递交书面报告,防止事态恶化。”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这三类突发事件在发生之前,其实还是
需要率先做出预告与警报,即人们口中常说的事前确认。然而,大部分的社会安
全事件在发生的时候其实都具备突发性,在处理这一类事情的时候,一般也只能
够通过事中确认的这一方式。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其针对如何行使行政
紧急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程序上却没有予以半分的提及。一旦突发事件
爆发,相关人员没有做好及时的处理工作,就有可能会给社会带来重大的损失。
突发事件在爆发之后,政府就必须要做出及时的响应,直到应急管理已经
宣告结束。如果没有这一环节,那么就极有可能会导致应急权力的滥用。所以,
《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门针对于此做出了规定,“大量的事实已经直接证明了一
点,当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部门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将预警
期予以终止,不得拖延。”
突发事件的发生,是必然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危机。如果运用当前的法定手
段也无法做好调控工作,那么就应该展开紧急状态的应急管理机制。如此一来,
才能够更好地将危机予以控制。《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已经针对紧急状态的应
急管理机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已经将终止或转换状态予以确认,但是这一
过程当中的具体时限却没有做出规定。由此可见,这极有可能会造成紧急行政权
滥用。
(二)行政紧急处置程序过于简单
国务院在2006年1月8日就正式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这
一明文条例,其专门针对危机予以划分,具体囊括了以下方面:首先,做好前期
的预测和预警工作;其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然后,确保整个应急工作结束;
最后,推动灾区的恢复与重建。
在经济常态之下,行政权在运行的时候必须严格恪守相关法律法规。毕竟,
行政程序本身就表现出了法定性、多样性等在内的多项特征,而开发一套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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