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12.23(文杏)C版: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 978-1-91547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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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做出专项工作报告。”这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界定的立法机关监督。也表明立
法机关监督的控制效果比较一般,因为其只属于事后监督。
(二)法机关监督
司法机关司法审查权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紧急处置权运用。司法审查权监
督具有法律性的、事后的与具体监督特征,其现实性更明显。但是,《突发事件
应对法》规定的司法审查内容只提到个人、单位不遵守《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他
人权益造成损害必需担负民责和“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紧急权应用主体行政违法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受到侵犯和个人或单位不服政府许可的紧急行政权应用行为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
讼。同时,宪法尽管赋予公民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不过
从司法审查排除紧急状态决定行为这类规定来看,确定突发事件的行为能不能起
诉同样没有定论。
(三)行政机关监督
通过行政责任、行政内部监督来对滥用紧急行政权的行为进行约束,就是
所谓的行政机关监督。应急管理工作中,政府权力大、种类多是客观事实,而
从权、责统一性这一基本行政原则方面来说,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权利并非单纯
的,同样需要对应一定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样明确规定了
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政府部门的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如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
未依法行政,监察部门或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则有权责令履职行政机关改正其不
法行政行为,或给予其行政处分。
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与保障体系不完善
(一)危机意识不足
由于中国基本上没有进行危机教育,既有危机教育通常也仅具形式性,只
在应付检查时才会展开危机教育,所以危机预防意识在政府部门、社会公众中普
遍较低。反观其他国家,民众的危机意识普遍很强,例如,“手纸危机”事件发
生后,日本政府随之开始高度重视危机教育,在幼儿阶段便实施危机教育,该国
公众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迅速提升;美国政府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出现后,
国家威胁预警系统迅速组建完成,该系统用5种颜色(红、橙、黄、蓝、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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