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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
                 Emergency Incidents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内,取得最好的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效果。
                (四)善后总结评估体系不完善
                应对、处理突发公共事件通常包括三个环节,即开始、发展、结束。突发事

            件处置的最终环节或尾声也就是所谓的善后工作。应急管理工作质量评价通常以
            善后工作为依据,因此,善后工作做好显著有利于吸取教训、归纳经验、展开次
            生灾害预防。应急管理是一种非程序性决策过程,通常用于非常态管理,需要依
            赖于经验累积。分析表明,国内应急管理工作依然比较滞后。例如,2016至2018

            年中国煤矿生产事故共计发生约500起,数量众多的小型煤矿企业始终处于违法
            经营状态,更重要的是在安全事故发生以后,由于惧怕担责,这类小型煤矿企业
            通常会采用隐瞒不报方法应对,实在无法隐瞒时方会把伤亡情况报送主管部门,
            导致矿下矿工最佳施救时机错失而失去宝贵生命。而这种事故频发的背后,正说

            明了目前突发公共事件所面临的困境,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种好了
            伤疤忘了痛的感觉。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善后总结评估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
            监测,建立相应的监测体系,才能尽可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五、应急管理监督机制落实乏力

                行政机关基于特定事务处理需必须具有更多的权力,这也是紧急行政权的
            特殊性所在,因此紧急行政权的应用约束应尽量减少,只有如此才能将危机更有
            效、更迅速地控制住。行政紧急权具有的应急管理保障功能主要取决于这种专断

            性,而行政紧急权应用同样有被行政机关以各种名义为借口而引发权力滥用的可
            能性,最终与其设立的初衷发生偏离,甚至与法治目标背道而驰。所以要想对行
            政紧急权进行有效规制,确保其应用合法,法律监督体系就必须完善。从行政法
            层面来说,社会公众以及立法、行政、司法这三个机关的监督是控制与规范行政

            权的基本主体。
                (一)立法机关监督
                这一层面的监督通常体现为由立法机关约束公民权与决定行政紧急权运用。
            其实质上是指行政紧急权运用的合宪(法)性取决于立法机关。本质来看,立法

            监督具有政治性及客观性特征。因为如果不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通常会引发更严重
            的后果,基于快反需求,各级政府直接决定突发事件处置,所以立法机关通常难
            以控制政府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做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及命令,应报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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