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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
Emergency Incidents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掌握在国务院。
所谓事中确认主要指的是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由个人或相关部门依法对紧急
事态或突发事件的形成、级别、类型及应急处置策略及时确认或决定。国内突发
事件的事中确认通常运用于涉外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等社会
安全事件,没有时间进行事前预警的部分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同
样会采用事中确认策略。事中确认程序通常以事前确认为参考依据设立,也就是
预警发布,向事发地政府授权并由其依法迅速决定、宣布突发事件或紧急事态发
生地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期,并报至上一级政府,如有必要,事发地政府部门有权
越级上报,同时通报给毗邻地区政府(有受危害可能)、当地驻军。
事后确认指的是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必须迅速处置才能对事态发展进行控制,
相关个人或单位就此迅速依法采用紧急处置权控制事态发展,有关部门随之确认
决定或确认紧急状态或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重大突发事件通常适用
事后确认。适用事后确认必须全面执行比例原则,只有在确实发生必须基于应急
处理措施才能控制事态发展的客观情况时才能适用事后确认。以下即为事后确认
的基本程序:行政紧急权应用部门必须在应用该权力的同时迅速向有决定权或确
认权的机关报告,以便后者决策;先行处置机关在履行上述报告程序后如果无法
得到有权机关的紧急事态或突发事件确认,紧急权力应用必须迅速终止,并将已
实施的紧急处置办法、状态解除:事后确认行为应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接
受全面审核,确保没有滥用紧急处置权,如果存在滥用行为,则就惩罚相关责任
人及单位。
从期限方面来看,由于《突发事件应对法》没有明确规定紧急行政权应用期
限,所以突发事件消除条件下依然有可能存在紧急行政权。为杜绝这种现象,法
律可以在做出最长时限规定基础上要求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确认、宣布过程中均
应认定或承诺紧急行政权应用的起、迄时间,如果突发事件在认定或承诺时间内
不能消除,实际处置机关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前申请期限延长。
(二)合理设计紧急行政处置程序
具体设置行政紧急处置程序过程中,不但要求要在效率、公正两者之间更
注重效率,而且必须以紧急处置策略的性质差异为依据让其存在一定的区别。以
相对人权益受行政紧急处置策措施影响的差异为依据,行政紧急处置措施能进行
受益性措施、损益性措施划分。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行政机关的禁止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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