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12.23(文杏)C版: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 978-1-91547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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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方政府即可进行宣布的状态,与紧急状态相比,其影响范围与重要程度都较小。
从本质上来看,其还是一个行政命令,并不具备高度的政治性,所以可对其进行
司法审查。
其次,相对人有对行政机关的紧急措施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由于法院监督
行政权重点体现于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机关的应急处置行
为方面,所以,部分学者表示有必要在诉讼程序的安排上更加的具体化,比如面
对实施紧急状态期间所出现的无法进行诉讼活动的情况,法院可以基于实际在受
理和审理上做出时间上的变更,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能够剥夺当事人的行
政诉讼权利,法院是不能予以拒绝的。由于紧急状态下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紧急
行政权是有可比性特征的,所以,有必要在对司法审查表示肯定的状况下,对诉
讼程序做出更有利的安排。
最后,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应对里会或多或少的侵犯到个体或者公众利益。
在侵犯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是能够直接提出诉讼的,而侵犯的是公众利
益,则需要借助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力量予以解决了。结合中国关于防范与应对突
发事件的法律规定来说,很大一部分的条款是有关行政机关有履行义务的法定职
责规定,有无实时履行这些法定职责和公众利益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基于现
实的角度来说,假如我们能够赋予某些主体诉讼行政机关损害公众利益的权利,
必定能够为紧急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带去正面作用,行政机关实时履行法定职责
意识也会据此而得到显著增长。
(三)公众监督
就像前面所描述的那样,信息公开透明是公众监督的前提条件。非典抗击经
验的总结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了共识,都明确表示信息公开透明是应对突
发事件的基础前提。该观点也体现在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信息公开制度做
出了具体规定。虽说关于有关信息报告管理的条例并不多,和现实需求尚存有一
定距离,还有着较大的健全空间,不过,也算是有了明显进步。“只要是生活受
某项决策影响的人,均应该具有参与决策制定的意识。”公众参与能够为决策的
科学合理带去正面作用,即便是《突发事件应对法》里已经对突发事件应对中应
有相关专家参与对突发事件认定的决策做出了规定,然而,由于公众对应急预案
的制定、应急管理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参与等规定均还处在缺位状态的缘故,所
以,绝大多数的公众都没有办法参与突发事件决策。还有,作为公共服务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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